付某、沈某、胡某与刘某、段某等人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致一起一人死亡,多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参与人均被传唤、拘传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该案进行侦查,付某、沈某、胡某被羁押于看守所。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态度强硬,胡某的家属多次欲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该事件的赔偿事宜,被害人家属直接拒绝沟通。之后胡某家属委托朱日高律师作为胡某的辩护人。
朱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的定性是至关重要的,结合案件事实,胡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更不应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朱律师通过不断会见胡某,正确劝诫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就胡某所涉嫌的罪名,朱律师不仅从犯罪构成要件,也从国家的司法政策,多角度、全方面地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以胡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至此,本案中致人死亡的后果不由胡某承担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对胡某量刑的基准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朱律师认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较为重要。之后,朱律师在数次碰壁的情况下,仍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希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朱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最终于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综上,辩护人朱律师从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等多方面入手,结合国家的司法政策,即少捕慎诉,打击犯罪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教育当事人和刑法目的的和谐统一,就胡某涉及的从宽处罚情节充分辩护。这些从宽处罚情节都是犯罪嫌疑人应当抓出的“救命稻草”,若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无知晓,导致错失这些良机,将追悔莫及。
本案目前暂未审结,对胡某适用缓刑是朱律师之后在本案中努力的方向。
法条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