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委托刘某为孩子办理入学学籍事宜,就该委托事项发生资金往来,后因办理未果,刘某被传唤至侦查机关。当时被害人王某态度强硬,刘某的家属多次欲与被害人沟通该事件的退赔事宜,被害人直接拒绝沟通,甚至不接听电话。之后家属委托朱日高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朱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不可或缺的要件。朱律师在数次碰壁的情况下,仍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然后从多角度与被害人沟通,建立起刘某家属与被害人的沟通桥梁,最终促进双方达成谅解,在仅退还案涉金额的基础上取得《刑事谅解书》。
之后,辩护人朱律师不断会见刘某,正确劝诫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朱律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刘某的认罪态度以及国家的司法政策,即少捕慎诉,打击犯罪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教育当事人和刑法目的的和谐统一,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最终刘某得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谅解书对申请取保候审至关重要,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即便检察机提起公诉,该谅解书也可以减刑,即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朱律师在之后本案中努力的方向是争取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如若本案进入审判阶段,朱律师将进一步努力争取使刘某适用缓刑。
法条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北京为例,认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认定“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除了考虑具体犯罪金额外,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这些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同时,具体案件中可能还涉及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应当抓出的“救命稻草”,若是因为自己的无知,导致错失这些良机,将追悔莫及。
提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系一般法条,除此之外,还有特别法条,比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等。原则上,特别法条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