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梁某某与邻里之间曾因车辆刮蹭赔付给对方很多钱,梁某某认为自己被对方讹诈,故向对方车辆车身及左后轮处泼洒焊接胶水。被害人报案,随后被梁某某被传唤至侦查机关,当时虽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但因车辆评估损失价值较大,且被害人不与谅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梁某某曾委托有律师,但因能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本案关键所在,而之前律师却未能推进,当事人梁某某不满意,之后找到北京刑事律师的朱日高和张美萍律师,在经过二位律师对其案件分析及方案制定详细解说后,梁某某委托二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人切入点:
本案件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邻里关系纠纷,只发生在当事人两人之间,即具有相对危害性,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国家的司法政策,即少捕慎诉,打击犯罪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教育当事人和刑法目的的和谐统一。
之后辩护人积极主动地与受害人和公诉机关承办检察官沟通,经过辩护人多次上门协调,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经过拘留、逮捕到取保候审,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价格评估,重复利用的配件,不能计入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的数额,仅超过立案标准的一点点,在数次碰壁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法条回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