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辉案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后果不成立

  付某、沈某、胡某与刘某、段某等人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致一起一人死亡,多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参与人均被传唤、拘传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该案进行侦查,付某、沈某、胡某被羁押于看守所。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态度强硬,胡某的家属多次欲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该事件的赔偿事宜,被害人家属直接拒绝沟通。之后胡某家属委托朱日高律师作为胡某的辩护人。

  朱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的定性是至关重要的,结合案件事实,胡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更不应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朱律师通过不断会见胡某,正确劝诫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就胡某所涉嫌的罪名,朱律师不仅从犯罪构成要件,也从国家的司法政策,多角度、全方面地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以胡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至此,本案中致人死亡的后果不由胡某承担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对胡某量刑的基准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朱律师认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较为重要。之后,朱律师在数次碰壁的情况下,仍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希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朱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最终于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综上,辩护人朱律师从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等多方面入手,结合国家的司法政策,即少捕慎诉,打击犯罪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教育当事人和刑法目的的和谐统一,就胡某涉及的从宽处罚情节充分辩护。这些从宽处罚情节都是犯罪嫌疑人应当抓出的“救命稻草”,若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无知晓,导致错失这些良机,将追悔莫及。

  本案目前暂未审结,对胡某适用缓刑是朱律师之后在本案中努力的方向。

  法条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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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辉律师团队
  • 朱日高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务追讨、工程建筑、行政诉讼、拆迁安置、常年法律顾问等。
    朱日高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为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16 ¥ 0.00
  • 张美萍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劳动仲裁、工伤赔偿、公司法律顾问等。
    张美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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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爱玲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遗产继承、财产分割、拆迁安置、常年法律顾问等。
    夏爱玲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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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立国律师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工程建筑、行政诉讼、拆迁安置、常年法律顾问等。
    马立国律师,毕业于知名院校法学专业,现为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5 ¥ 0.00
  • 李岚律师

    擅长领域: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常年法律顾问等。
    李岚律师,现为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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