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是受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庭指定,依法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查阅卷宗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参与法庭调查的权利和法庭辩论,以及在法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接下来小编给大家总结以下内容,同时有其他法律相关问题可与本站专业律师免费咨询。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与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阅卷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会见、通信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支持不得超过48小时。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亲自收集,需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调查者的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只需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即可。辩护人在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提出意见权。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开庭三日前获得通知权。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8、经授权的上诉权。9、救济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0、律师的知情权。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11、拒绝辩护权。当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职责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的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辩护,不得随意捏造事实、进行非法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