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想,律师给“坏人”做辩护,那跟“坏人”有什么区别。其实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即使看似穷凶极恶的人也不能称为“坏人”,而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等等。因此,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好人”和“坏人”。影视台词说的好:理、越辩越明,法、越辩越清。辩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通过辩护律师来最大限度的防止冤案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检察机关从嫌疑人有罪的角度去看,同时又让律师从嫌疑人有没有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角度去展开辩护,然后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多方监督下,把事实搞清楚,最后得出一个程序上结果上都正义的判决。
我们应该听说过“呼格吉勒图案”吧,这是1996年的一起冤杀案,一直到2014年法院再审判决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本来是报案人,却最终被判成杀人凶手,也就是所谓的“坏人”。与其说律师会给“坏人”做辩护,不如说是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人不被冤枉。罗翔曾经说过:律师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来追求法律的正义。
为什么律师会给“坏人”做辩护?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或者死刑,并且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告知法院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也就是说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请律师,如果他自己不请,国家也要指派律师为他辩护。因此,强制的律师辩护并不是为了保护这些杀人犯,而是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人,这其实是国家制度法制建设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