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结婚称为“被结婚”。“被结婚”现象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诸多麻烦,引起各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如有人起诉与“被结婚者”离婚。小编前段时间刷抖音看到,广西一未婚姑娘收到法院离婚传票。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如某甲女借用姐姐乙的身份与丙结婚,后因丙与乙有私情,丙便不承认与妹妹甲有婚姻关系,主张与姐姐乙存在婚姻关系。而更多的是给“被结婚者”造成生活不便,以致无法结婚或离婚、无法获得准生证、影响子女上学或买房贷款等。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由于人们对登记婚姻效力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不善于选择正确救济路径,加之相关执法机关不能正确选择执法手段,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选择违法的错误路径解决,“被结婚”救济难与处理乱的现象十分严重。
民法典确立了婚姻家庭法的民事地位,并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民法典实施后,“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被结婚影响其结婚或其他生活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三种不同救济路径和手段解决。
一、直接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
由于民法典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时,不能再请求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要求其纠正错误信息。
纠正错误信息与撤销婚姻登记的性质完全不同。纠正错误信息只是对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予以更正,不涉及婚姻效力认定,不对婚姻登记效力进行审查和处理。撤销婚姻登记,则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需要对登记婚姻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这不属于民政机关的职责范畴。
“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只要没有他人主张与其存在婚姻关系或起诉离婚等,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身份系被他人冒用结婚,都可以选择纠正错误信息解决。这是最简单快捷的手段,应成为首选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系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登记机关拒不纠正错误信息的,可以以登记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
二、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诉或反诉婚姻不成立
(一)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诉
对于自己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冒名登记者,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法院依职权收集有关证据后确认系他人冒名婚姻登记的,则判决被结婚者与他人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
该案确实值得推广和借鉴,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二)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
如果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或起诉与“被结婚者”离婚,“被结婚者”可以直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如前述广西一未婚姑娘收到法院离婚传票,则可直接反诉与他人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还有前述甲妹借用乙姐身份与丙结婚后,丙后来不承认与甲妹存在婚姻关系,主张与乙姐在婚姻关系。乙姐同样可以反诉婚姻不存在或不成立。
实际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在婚姻关系诉讼中适用范围很广。如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完成,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然后才是也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三、提起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之诉
一是当事人如果认为冒名者侵害其姓名权(身份权),造成其名誉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请求冒名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当事人认为登记机关存在重大过错,需要赔偿损失的,也可以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总之,被结婚者的救济路径和手段充足,被结婚者要善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选择合法有效的救济手段,以避因救济手段选择错误走弯路甚至陷入困境。